2019年,基于信任和在郭某店员宣传下,姜某在郭某的盛世江山门店充值6600元,用于推拿,在消费300元后,因郭某闭店无法继续享受服务。姜某提交微信转账凭证及店铺照片,证明其于2019年5月8日通过扫描“西雅图美容美发”微信号支付6600元,该微信号注明的商品为黄岛某美发中心。郭某对此不予认可。姜某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显示,交易对方为西雅图美容美发。另查明,青岛西雅图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成立,于2019年12月4日注销,法定代表人为郭某,郭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
法院判决: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姜某充值款6300元;驳回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83元,以上合计108元,由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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