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啤酒生产公司回收利用青岛啤酒酒瓶,并将自己生产的啤酒装进瓶内。该啤酒瓶的瓶颈及面贴均为“某品牌啤酒”,但在瓶颈下方处刻有“青岛啤酒”的字样,而“青岛啤酒”系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取得的注册商标。那么,这种回收其他品牌老瓶装新酒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
对此,沈楚雄律师认为该行为不构成侵权。一方面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啤酒瓶GB4544-1996强制性标准》、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啤酒瓶回收利用相关规定,啤酒瓶回收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限内,只要啤酒瓶符合质量要求,仍可以回收利用,故这种回收啤酒瓶的做法也是符合行业惯例的。同时,回收利用啤酒瓶节约生产成本,亦符合资源再利用避免浪费的政策。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误导公众,只有能够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才能认定为侵犯商标专有权。该案中,某啤酒公司已经做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在瓶颈处以及瓶面贴中均是使用“某品牌啤酒”字样,不会使公众对该啤酒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等影响选购因素产生误导。
另外,回收利用的青岛啤酒瓶仅仅是利用它的容器的功能,已经丧失了作为商标使用的功能。从经济学上分析,国家允许回收利用啤酒瓶的目的是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资源的再利用,杜绝浪费。如果在回收利用的过程中,刻意要求回收者必须除去或遮掩青岛啤酒瓶颈下方的刻有“青岛啤酒”的字样,就增加了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不符合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
综上可见,只要回收利用者基于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做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回收利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那么,对此种行为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
沈楚雄
新闻推荐
一桌难求背后的餐饮江湖餐饮江湖,风云变幻。面对那些一桌难求的中高档酒店,身在江湖的其它“各门各派”自然不甘人后。清明...
青岛新闻,家乡的大事、小事、新鲜事。在每一个深夜,家乡挂心上,用故乡情为你取暖,陪你入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