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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年审结1.3万多件 青岛中院发布《金融借贷审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齐鲁晚报 2021-01-08 05: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1月7日讯(记者李自强通讯员何文婕吕佼)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买房,配偶有没有共同还款责任?亲属之间通过银行转账,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款?1月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青岛法院《金融借贷审判白皮书》和十大金融借贷审判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0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金融借贷类案件数量仍呈增长态势,案件类型以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为主。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8015件,信用卡纠纷结案2690件,民间借贷纠纷结案13434件,融资租赁纠纷结案225件。白皮书结合2020年青岛法院金融借贷案件审判情况,从诉讼应对及风险防控角度,分别分析了全市法院受理较多的金融借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纠纷四类金融类案件的特点、存在风险及诉讼成因,帮助融资双方精准清楚了解每类金融借贷案件存在的风险点,同时就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提出针对性建议。此次发布的十个金融借贷审判典型案例,包括3个金融借款纠纷案例和7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均涉及近年来金融借贷审判的热点问题。

青岛法院2020年金融借贷审判部分典型案例 出借信用卡给他人违反规定

案情:王某将自有的两张信用卡出借给赵某使用,将密码告知赵某。赵某透支使用两张卡,向王某支付利息。后赵某无力偿还信用卡欠款,将卡归还王某,但透支的款项赵某一直未偿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将信用卡交付赵某使用,赵某向王某支付利息的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王某与赵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双方互负返还义务,赵某应偿还信用卡欠款,王某应返还获得的利息收益。

提示: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并以此牟利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信用卡为他人持有使用期间,产生的损失以及风险均由办卡人承担,办卡人不仅可能面临诉讼风险甚至可能成为失信人员,影响切身利益。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买房,配偶要还款吗? 案情:2016年10月27日,钱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0万元用以购买房屋,并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孙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17日,孙某在《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及面谈记录》第三页的共同还款声明、共同抵押声明等声明落款处签字捺印。申请第二页记载了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息等。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依据约定发放贷款,钱某未依约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孙某和钱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对抵押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本案争议焦点为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孙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认为,虽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共同借款人处为空白,孙某并未签字确认,但案涉借款发生孙某、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在《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及面谈记录》第三页共同还款声明上签字,且贷款申请表第二页载明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息等足以证明共同还款声明系为《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出具的还款声明,故应认定孙某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孙某应对该笔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某银行有权对抵押房产处分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提示:债权人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项时,应要求举债人配偶作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否则债权人应对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营利为目的出借资金,合同无效

案情:2017年12月11日,陈某与张某、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陈某向张某、王某出借5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彭某是保证人。其后,陈某履行了付款义务。借款人张某于2019年7月25日出具承诺书,确认向陈某借款50万元,利息以现金形式支付到2019年5月11日,到2019年7月25日本金一直未还。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王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彭某承担保证责任。2013年至2020年期间,陈某作为原告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起,其中近三年就有11起,涉案标的额高达近2000万元。当事人双方均认可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履行了自出借之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的利息支付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是本案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二是担保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关于焦点一,陈某并未取得依法放贷资格,其长期对外放贷,持续时间长、累计金额巨大、放贷对象不特定,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违反了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定本案的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陈某借款本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关于担保人责任问题。因本案中主合同无效,故担保合同也无效。又因担保人具有过错,故其应当对主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提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更不能通过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亲属之间通过银行转账的,是借贷还是投资?

案情:张甲与张乙系堂兄妹关系。2016年9月,张乙注册成立某超市(个体工商户)。2018年9月,兄妹俩在某超市登记注册地同一位置注册成立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乙,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其中张甲、张乙分别认缴出资320万元、480万元,于2048年9月30日前到位。自2018年9月至同年12月,张甲先后多次向张乙的账户转账共计200万元。2019年6月,张甲将张乙诉至法院,要求张乙偿还借款2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案涉200万元款项的性质。张乙认可收到案涉款项,但否认双方之间系借贷,主张该款系张甲向两人共同设立的某公司的投资款。法院查明,首先,某公司自2018年9月2日始即有自己的基本存款账户,如张甲所付系投资款,则理应付至该账户,但所有款项均系张乙以个人账户收取,且张乙收款后并未将款项转付至公司账户,而是支付给了多个自然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用于公司经营。其次,根据张甲从税务系统网站上下载的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等材料的记载,经营项目及金额均为0,显示该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再次,张乙作为经营业主的某超市成立在先两年,如该超市与某公司混同经营,则混同经营前,理应对某超市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等进行统计汇总,形成由两人共同确认的书面材料,但张乙不能提交该类证据。因张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认定张甲的主张成立,故法院判令张乙偿还张甲借款本金200万元。

提示:亲属之间通过银行汇款,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法律关系和款项性质。否则,将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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