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
来自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张钢律师认为,个人信息的使用一定要遵循必要性的原则。在如今的现实生活中,人脸信息的采集大多出于商业目的,比如商场、银行或软件等等。对于这些采集人脸信息的商业行为是否构成必要?在什么情况下能构成必要?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解释。张钢认为,关于个人信息使用的必要性情形,有必要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进行更加详细的界定,通过相关的部门规章予以规范,或界定哪一些个人信息的收集行为属于非必要性,应当禁止。
来自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黄超律师认为,商场为了避免争议,可以在衔接时期和疫情防控的需要提供刷脸与传统两种出纸方式供消费者自愿选择。
关于面部识别的情形,广大市民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面部识别不能与个人信息相关联,比如,同时要求输入电话、姓名等;其次,可以采集个人信息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普通商家的采集应遵循被采集人自愿的前提,被采集人需完全清楚采集的用处、去向等,在完全知情后自愿进行采集,这符合《民法典》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本意。与此同时,如果您认为除国家公权力机关依法采集之外的信息采集影响到您的隐私,可以提出拒绝。
如果您认为信息采集确实侵害了您的隐私权,并造成了实际损害,要及时保存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可以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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