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山东省首起适用劳务代偿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青岛中院依法判决被告胡某某以劳务代偿方式在某陆生野生动物救助站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以替代赔偿其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胡某某在未办理《特许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青岛市崂山区张村河某段河道内,猎捕多种野生鸟类。后胡某某被青岛市森林公安局崂山分局抓获,共查获多种野生鸟类共计90只。经鉴定,90只野生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令【2017】46号)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胡某某非法猎杀的野生鸟类共价值人民币16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某违反国家狩猎法律法规,采用禁用的网捕方法狩猎野生鸟类,造成当地野生鸟类的减少,破坏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胡某某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被告胡某某没有固定收入,经济困难,为确保其能够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某某以劳务代偿方式在某陆生野生动物救助站提供不低于80日(每日8小时)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以赔偿其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16600元,如胡某某未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或提供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未能经法院审核通过,则应在法院审核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野生动物损失16600元。同时判令被告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青岛市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对侵权人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而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责令侵权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的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因污染大气、水等具有自净功能的环境介质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原地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采取区域环境治理、劳务代偿、从事环境宣传教育等替代性修复方式”。
观海新闻/青报全媒体记者 戴谦 通讯员 何文婕张丽丽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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