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联春(362133197805252116):
2020年3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环城罚字〔2020〕2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依法以公告方式送达催告书(青环城催字〔2020〕第32号)。自公告之日起限60日内到本局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应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及相应加处罚款。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向城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德阳路197号;联系电话:87868304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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