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9日讯9日,青岛市发布《关于印发青岛市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将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创新、办管分离、保护权益、惩处违规、维护秩序”的原则,加快推进青岛市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据了解,适用于本方案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相关手续不全且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经区(市)政府研究确认不适宜于拆除或没收的;土地、房屋归属无争议的。其中提到,“小产权房”以及纳入《山东省烂尾工程及闲置厂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项目不适用本方案。
《通知》提出,要成立青岛市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负责统筹调度、督导推进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任务完成后,工作专班自行撤销。各区(市)政府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成立区(市)工作专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市南、市北、李沧区除外)和工作方案。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成立区(市)工作专班、建立项目台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市南、市北、李沧区除外)和工作方案。在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中,对依法执行省、市、区(市)政府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台账和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办公室。工作专班办公室将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工作开展情况。(观海新闻/青报全媒体记者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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