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1日讯7月21日,记者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为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青岛市近日出台了《青岛市举报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经举报查实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举报奖励标准为每案500元;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举报奖励标准为每案1000元;10万元以上的,举报奖励标准为每案2000元。举报人提供的被举报单位及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信息及违法事实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案件查结后30日内,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奖励办法》还对适用范围、除外情形、特殊情况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奖励办法》将于8月16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若举报人编造事实、恶意举报,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还将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青报全媒体记者任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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