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啦!企业应在2020年6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那么2019年度企业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呢?一起来看看吧!
问: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哪几张表是必填表?
答:1.A000000《基础信息表》2.A100000主表3.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4.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5.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在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申报时无需录入,打开点击保存即可)6.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时必填,系统会自动计算,自动带出,自动成表)
问: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总提示我填写的股东情况跟税务系统信息不一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8号公告,“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这部分是不需要您填写的,只要空白保存就可以通过校验正常申报!
问:我们企业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并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除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外,只要您企业发生了真实的研发费用,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研发费用都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问:哪些行业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负面清单行业?
答: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问:我们企业有一个委托研发项目,请问我放弃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让受托方来享受可以吗?
答: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问: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费用,如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答:对于有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列次如何填报?
答: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根据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问:在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时,是以哪个口径的“工资薪金支出”为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填报说明,企业在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时,以“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作为基数计算。
这些要点你都get到了吗?如果对汇算清缴事项有疑问,可通过咨询电话87292225、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板块等渠道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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