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房人有下列情形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土地收益价款,拒不补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
2、违反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使用等规定,不能限期整改的。
此外,《意见》提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完善青岛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业务纳入系统管理,达到信息共享、服务便捷和统计精准,实现“一次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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