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青岛市重新制定出台《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相应调整。贷款新政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5月9日起施行。此次贷款新政调整的政策事项主要有三大方面。
实行“认房认贷”申贷条件政策
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要求,申请青岛市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为职工家庭在青岛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
实行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政策
据悉,此次新政实行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政策。一是首付款比例政策,购买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执行30%的现行规定,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二是贷款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取消原二次公积金贷款的1.1倍利率规定。
统一最高贷款额度政策
参照商业银行及公积金同业做法,不再实行新建住房与二手住房、首次申贷与二次申贷的差异化最高贷款额度政策,统一按照青岛市现行双缴存职工最高6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36万元的额度标准执行,保障缴存职工的贷款权益。同时,缴存余额倍数按照经济适用房20倍、其他类型住房15倍的标准执行。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李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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