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5日讯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青岛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明确了举报30种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最高可给予2000元奖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经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移交公安机关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分别给予举报人100元-2000元不等奖励。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举报,举报时应选择一个机关进行受理。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发生时间等证据。同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报人在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基础上,应尽可能地协助受理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协助方式包括提供检测报告、图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物证;带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以其他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有奖举报应当通过信函(特快、挂号、速递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方式进行。信函应内附举报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送达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对于黑烟车的举报,需要关注“青岛环保”微信公众号下载青岛环保APP有奖举报专栏。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举报人存在利用举报公开造谣、未按规定渠道多次不实举报、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等行为或属恶意谎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自2020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0日。具体信息,市民可至掌上青岛出行频道查看。
(记者徐美中通讯员董局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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