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青岛市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支持疫情防控,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依法规范青岛市疫情防控慈善捐赠行为,日前市民政局下发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指引》提出,医院、学校等组织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活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了解募捐主体的公开募捐资格等情况,注意甄别“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之名的诈骗活动。此外,疫情防控捐赠可享受特殊税收优惠。
《指引》提出,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和受益人要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依法有序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坚持捐赠人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建立慈善资源供需对接机制,做好政府部门、慈善组织、捐赠者和受益人之间的衔接,提升捐赠款物拨付和发送效率,促进慈善资源供需快速精准对接和合理有效配置,避免盲目捐赠或过度受赠等盲目参与而引发的种种乱象。
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可享受税前抵扣优惠。公益性捐赠可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予以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的条件包括:捐赠必须用于公益事业;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即必须为间接捐赠,且间接捐赠必须通过前述特定主体;原则上,必须取得相应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企业方能在纳税申报时实现税前扣除。
根据《指引》,疫情防控捐赠可享受特殊税收优惠。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而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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