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本报刊登《买商铺13年没交付钱款讨要无果》一文,报道了两名山西人购买原青岛国际服装城(改为青岛月星家居生活广场)商铺,至今没有交付,两人讨要商铺钱款未果。青岛月星家居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两人当时错过集中退款期,要等下一批集中处理,但没有明确时间。对此,两名山西人并不认可,律师给出了相关建议。
并没收到通知集中退款
“他们压根就没有通知我们关于集中退款的事情,还说我们错过了,商铺认购书上有我们的手机号和座机号,而且这些年也没变过号码,只要联系肯定能联系上我们。”刘素娟告诉记者。
开发商违约应该退款项
针对此问题,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先年认为,签订了认购书,最终这个项目没有落地,也没有交付,开发商属于违约,应该退款项,这是法定的义务。而且还应支付从收取钱款之日到退钱期间的利息,如果认购书上有约定具体比例、标准,就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马先年表示,起诉维权应该没问题,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享有一个起诉的权利,消费者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风险。提起诉讼前,要准备每年或每次与开发商主张权利的证据。针对青岛月星家居提到的“集中退款期”,马先年介绍,“集中退款期”是对于退款这件事作出的一个安排,并不代表“集中”结束后其他权利人就没权主张了,“集中退款期”是没有免责效力的。总之,项目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消费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回款项,并要求支付利息的权利主张。
相同纠纷案件早有判决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8日作出袁某与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表示:2006年11月29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青岛国际服装城一处商铺,此后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签订《商铺销售合同》,且未经原告同意将原约定的服装城改为月星家居,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城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1月29日签订的《商铺认购书》;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商铺认购定金60000元;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110240元并以此为基数承担自2006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认购书》,同意返还支付的预付款及定金,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也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案件系被告通过认购方式向原告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现因被告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原告主张《商铺认购书》解除,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双倍定金60000元、返还购房款110240元并偿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也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袁某与被告签订的《商铺认购书》。被告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袁某预付款110240元,并偿付以1102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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