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刘笑笑报道
本报3月19日讯近日,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加强疫情防控、克服经营困难、健康稳定发展。
《通知》要求,增发运营和工作补贴。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实际收住老年人和在岗工作人员数量,按照每位入住机构老年人每月增发30元的补贴标准,为养老机构增发运营补贴。按照每位在岗工作人员每月增发300元的补贴标准,为在岗工作人员增发工作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市)两级按照1:1的比例分担。
同时,要落实信贷融资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遇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要落实减免税收政策。其中,对因疫情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落实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方面,自2020年2月起,对登记为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属于大型企业的,以及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3个月。
《通知》还要求落实减免缓缴残保金、住房公积金政策,对于减免缓缴房租政策也进行了明确。在综合责任保险支持方面,要求积极协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对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服务机构及老年人理赔开辟绿色通道等。《通知》同时强调,要保障养老服务机构物资供应,保障养老服务机构正常运转。要关爱一线服务人员,选拔“敬老使者”要重点向养老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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