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人,取小恶而为之,弃小善而不从。有些人可能认为“小偷小摸”算不上什么大事,法院不能定罪判刑。实际上,盗窃犯罪入罪和量刑情形各异,不可侥幸,特别是多次“小偷小摸”行为等犯罪嫌疑人,更是成为量刑的参考。日前,记者从李沧区人民法院采访了几起“小偷小摸”的盗窃案件,看法院对“小偷小摸”怎么判。
案例
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可提高刑档
外地来青打工的周某和贺某经过预谋,在2019年1月份多次到李沧区黑龙江路某小区踩点,对能打开的门锁进行标识,于当年2月份,分次来到该小区,通过技术开锁共入户盗窃10户。首饰、电脑、数码相机、现金、手表等都成为他俩的盗窃目标。
“经过统计,两人盗窃的财物总价值7万余元,销赃后获得赃款近5万元。 ”办案法官介绍,两人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无前科,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也在量刑中予以考虑。最终法院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4年9个月和4年,分别处罚金4万元和2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日常居住的场所实施盗窃行为。 “户”在司法解释中被定义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本案属于典型的“入户”情形,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人民币6万元。应该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一个月盗窃3起数额不多也获刑
一个月内,家住李沧区的吴某先后在李沧区九水西路、永年路等地方,采用撬砸车玻璃的方式实施了两起盗窃,并趁受害人忘关车窗玻璃的机会,实施盗窃一起。 “实际上,吴某在3起盗窃中,并没有窃得多少值钱的东西,香烟、手机屏幕、车内小挂件等,总涉案金额并不高,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法官介绍说,但他的行为也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又加上吴某有盗窃前科,所以量刑适当加重。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他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吴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对其应从重处罚;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
最终,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不得假释。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盗窃罪入罪标准,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即人民币2000元的标准。但刑法同时还规定,多次盗窃,无需达到数额较大,同样可以入罪。此处的“多次”,是指行为人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本案中,被告人因撬砸车玻璃而被认定为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根据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在量刑时依法增加相应幅度的基准刑。
案例
“顺”走别人手机法院认定为盗窃
2019年7月,张某在李沧区黑龙江中路万达广场一处游戏厅门前的游戏机处,趁管先生玩游戏不备,将他放在身旁凳子上的一部手机“顺”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82元。案发后,手机被民警追缴并发还管先生。
“当时财迷心窍,看见对方手机放在凳子上,人正在专心玩游戏,就顺手拿起来走了,觉得没人能发现,并且如果被发现了,大不了说是捡的。”张某说,他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管先生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监控记录的画面找到了张某,在8月份将张某从打工的单位内抓获。
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也赔偿管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并交付社区实行矫正。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超过人民币500元即可构成犯罪。此案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数额在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但处罚金。本案中,张某盗窃的数额超过1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如果张某盗窃的数额小于500元,不构成犯罪,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
趁人醉酒“捡”走钱包判为盗窃不叨叨
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孟某在居住的李沧区惠水路某小区内闲逛时,看见醉酒的梁先生走路时掉落一个黑色钱包,随后孟某将钱包捡起,并且“好心”送梁先生回家,但却将梁先生的钱包留下了。梁先生酒醒后发现钱包丢失,于是报了案。
经过公安机关侦破,很快锁定了孟某,在孟某家中找到了梁先生丢失的钱包。钱包内有原有现金人民币25元、余额5000元的永旺东泰佳世客超市购物卡一张,余额318.3元的利群超市购物卡一张及证件等物。到孟某被抓获时,钱包中的现金已挥霍,永旺东泰佳世客超市购物卡已被孟某刷卡消费103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孟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在类似案件中,“捡拾”还是“盗窃”要根据当事人主观目的、事发经过、捡拾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明知是他人财物,且财物尚未脱离事主的控制范围,当事人所谓的“捡拾”具有明显的主观占有故意,其行为就已涉嫌盗窃。换句话说,明知是别人的东西,看到东西遗落不吭声就拿走,这种行为性质就属于秘密窃取,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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