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讯1月6日,《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继上海率先强制推行垃圾分类后,青岛成为山东“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进入了生活垃圾管理的法治时代。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明确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准以及责任主体认定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同时,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办法》作出了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详细规范。例如,农村的炉渣煤灰、牲畜粪便等不纳入生活垃圾;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各自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收运单位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
此外,《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于近日印发施行。《裁量基准》共规定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将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环节,《裁量基准》同样也给出了明确的行政处罚基准。
纵观已经出台生活垃圾分类法规或规章的城市,奖惩并重是共有的特点。青岛的最大亮点,是各市、区(市)政府正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由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管理工作;发挥居(村)民委员会作用,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和宣传指导工作。(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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