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结合崂山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场所
1、机关办公场所;2、文物保护单位;3、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4、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5、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6、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8、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9、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10、崂山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二、禁止燃放的区域
1、金家岭街道全域;2、中韩街道全域(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上述范围外,崂山区其他区域封闭式居民小区以及楼层式结构居民楼院,参照执行。
三、特定条件禁燃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2、空气重污染橙色或红色预警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3、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四、全区禁止制造烟花爆竹
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五、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六、责任追究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2、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0日。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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