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019年12月31日讯《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下周一(2020年1月6日)起实施。31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准不同,市民在投放时要仔细看好。
据介绍,《办法》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与国家标准一致。农村生活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有所不同。为便于管理和处置,农村区域和城市实行统一的分类标准,在农村区域由村镇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进行分类,考虑农村区域的特点,对炉渣煤灰、牲畜粪便等做了不纳入生活垃圾的特别规定。下一步,在宣传工作中将对常见种类作出列举,在起步阶段方便市民投放、降低市民分类投放的辨识难度。
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实行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的前提条件。《办法》重点从两个方面对分类投放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二是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与《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衔接,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各自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是连接前端分类投放和末端资源化利用的重要环节。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了规范:一是明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方式;二是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明确收运单位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三是建立“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置”的监督机制,保障全程分类效果的实现。
对于市民关心的,办法实施后,有关部门将对不进行垃圾分类投放的个人进行200元以下罚款,市城管局副局长孙炜也作出了说明。他表示,目前上海、北京、宁波等已经对垃圾分类立法的城市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考虑到垃圾分类是一项生活方式的改变,前期青岛市也将同其他城市一样,对普通市民将以劝导、引导为主。对分类指导员反复劝导后仍无改善,行为过于恶劣的个人,将按规定处罚。孙炜同时表示,针对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正在制定中,将于近期发布,以对各环节形成有效规范。(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傅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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