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市民特别关心的 “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这一条款,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孙炜在发布会上作了详尽的解读。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对于生活垃圾责任人制度提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孙炜介绍,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法》建立了一条社会治理和行政执法相结合的制度,管理责任人要履行对分类投放的指导和宣传,管理责任人首先要对居民的生活垃圾知识进行宣传,对于具体行为进行指导,并不是上来就进行处罚,这里面有一个指导的过程。
“同时,对于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过程当中产生的一些不正确行为,管理责任人还可以要求他进行重新分拣、投放,如果不按要求进行分类投放,可以拒绝投放垃圾,这是一个社会治理的过程,并不是一违反规定马上就处罚。 ”孙炜说,当然如果反复出现通过引导、指导、告知之后还是不履行垃圾分类责任,行政处罚是要跟上的,这就是行政执法的过程,比如《办法》第35条里规定的法律责任,行政方面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试点的46个城市,大部分城市都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立法,对于不按规定进行投放也设定了处罚的条款,但在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前期执行过程中,比如大家都知道制定最严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上海,包括北京、宁波、郑州等很多城市,大家在前期过程中,对于没有正确分类,主要还是以宣传、指导、引导、劝导为主。 ”孙炜说,青岛市在执行这一政策时,前期主要也是以宣传、指导、引导、劝导为主。对于一些恶意投放,经过反复劝导仍不按照规定投放,也会处以适当、必要的行政处罚,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加上必要的行政处罚,使广大市民提高垃圾分类的意识,掌握垃圾分类的知识,最终养成一个好的垃圾分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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