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邓慧秀整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近期,青岛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正式开始。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施前,青岛市接收安置的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含放弃政府安排工作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三、补缴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四、社会保险接续缴费基数和费率
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为补缴时安置地和参保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当地规定执行。2019年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2018年度山东省在岗职工社平工资,为65383元。
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16%和8%,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8.8%和2%。
五、补缴责任
退役士兵参加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选择自谋职业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财政负担。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六、申请材料
1、《青岛市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户口簿、退役证;
3.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4.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5.相关缴费记录。青岛市范围内的参保缴费记录无需提供;异地参保的,须提供异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七、申请截止日期
退役士兵提出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八、办理地点
安置地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办理。
九、缴费方式
按照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要求,缴至当地退役士兵保险接续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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