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日讯
转眼间,距离春节已经不到两个月了,2020年1月1日起,《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全域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自2020年1月1日起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行政区域内,十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单位在承办宴席、典礼时,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被弃置的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记者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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