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邓慧秀整理
12月11日,《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办法自2020年1月6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应当运输至规定场所进行分类、拆解、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至具有资质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厨余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应当运输至规定场所处置。对于不按照《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种类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等违反规定的,最高也将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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