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6日讯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助力巩固和提升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示范城市创建成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采取信用分级评价、分类监管的方式,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缴存单位,以及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合作银行、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作为信用主体,根据其信用状况区分认定为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严重失信(C级)三个等级,并实行不同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管理办法》将不缴欠缴公积金、骗提骗贷公积金、逾期偿还公积金贷款等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按照信用等级分别给予暂停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通报信用主体单位、纳入社会信用评价范围等惩戒措施。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李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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