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后未按规定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违法时间违法行为
1刘纪福3729251978081223552017年10月24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郭章明2206211983091829172017年3月29日交通肇事罪
3刘欢6205031994110953512017年7月6日交通肇事罪
4邬时松3729221962090137352016年8月19日交通肇事罪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市南区交警大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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