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在电梯安装、使用、维保等各个环节中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以及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目前,青岛市电梯拥有量已达到6.7万台,以每年15%的速度在快速递增。而目前梯龄15年以上的电梯已超3000部,其中80%以上是住宅电梯。
办法规定,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评估认定可以继续使用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其中,住宅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修理价值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修理价值的应当报废。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应当经符合规定人数的业主同意。费用应当使用结余的电梯运行费和利用电梯发布商业广告的收入支付,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承担。需要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评估,资金使用程序按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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