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张海玉整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五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
凡持有本区城乡居民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本区户籍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有合法住所且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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