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9月25日讯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其余八被告均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王某、张某文赔偿海洋生态损失费、海砂损失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969300元”。 9月10日,青岛市第一起提起诉讼的海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2018年5月8日晚上11点多,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侦查人员在青岛大珠山附近海域发现一艘正在采砂作业的船只。随后,采砂船停止采砂作业向南逃窜,侦查人员随即展开追缉。5月9日凌晨4点半左右,侦查人员在平岛以南海域成功截获这艘名叫“华英1号”的采砂船。当时船上共11人,包括船长周某生及10名船员。该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检察官经审查发现2015年以来被告王某与张某文共同投资购买了采砂船 “华英1号”,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周某生担任船长,并雇佣王某干等10名船员出海采砂。仅2018年2月21日至5月9日被抓获期间,“华英1号”就先后11次到青岛前海锚地(青岛市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大珠山海域 (属于青岛西海岸国家级海洋公园特别保护区)盗采海砂,共计1万余吨,价值约65万余元人民币。
2019年7月29日,由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等盗采海砂案一审开庭,同时派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王某等人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记者 毕然 通讯员 白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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