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西海岸新区某农资经营店被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罚,原因是不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这是《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青岛市首例被处罚。而该经营店不但没有主动履行回收义务,执法人员第一次检查时进行了现场宣传指导,下达了责令改正,经营者刘某后期仍然没有整改,第二次检查时,发现连最起码的回收桶等设备都没有准备。新区农业综合执法二中队依法对其处两千元的罚款,并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刘某表示诚恳接受处罚,积极加以纠正。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该办法规定:“农药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处理。”“农药经营者不得拒收确属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同时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类型、数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义务,可通过签订合同等明确各自权利、责任,也可通过签订合同等委托专业化回收服务机构代其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不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按照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杨理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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