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岩(身份证号220284199102133913):
经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健康局2019年5月20日立案查明:
1.你在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前金居委会西300米万学商城经营的门头为“领袖造型”的理发店,擅自营业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20日,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你做出青城卫公罚字[2019]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你在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前金居委会西300米万学商城经营的门头为“领袖造型”的理发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刘星岩,男,28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你做出青城卫公罚字[2019]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城卫公罚字[2019]057号、青城卫公罚字[2019]058号)。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之规定,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60日内到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站(城阳区王沙路1169号惜福镇街道卫生院内)综合管理办公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栾永梅、郝淑杰
联系电话:0532-87882279
城阳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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