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娄花报道
本报9月16日讯16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本市的落细落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通知》对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权限,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收费,以及政策衔接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的划分标准按照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青建办字〔2019〕58号)执行。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针对市民关注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住宅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减收的办理程序,《通知》明确规定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双方共同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或者由双方协商约定衡量标准),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60%交纳。
解读
要调整物业费,需“双过半”业主提申请
1、《通知》为何出台?
今年以来,市发改委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8月5日至8月15日,《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纳合理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近日,市发改委下发了《通知》,自今年9月15日起执行。
2、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是如何规定的?
《通知》规定,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之日起十日内,携带调整后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成本公开情况、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书面同意的材料,向提供物业服务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应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合同报送提供物业服务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通知》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超出《青岛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提供的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业主共有收益资金的管理费扣除比例,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期间,由“双过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前暂按收益资金的20%扣除;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和其他物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3、普通住宅空置六个月以上,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如何减收?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规定,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不超过六个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针对市民关注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住宅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减收的办理程序,《通知》规定,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双方共同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或者由双方协商约定衡量标准),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60%交纳。
4、车位未停放机动车如何免收停车费?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规定,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青岛六区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仍延用现行收费标准。青岛六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临时停车不超过2小时的,免收车位场地使用费;超过2小时的部分,每小时不超过2元;每日不超过6元。
《通知》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车位使用人如不使用停车位,应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双方确认后,自书面告知之日连续超过一个月(含)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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