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8类行为被明确为“校闹”。
“校闹”危害教育破坏法治底线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介绍说,“校闹”行为侵害学校师生合法权益,挑战法律底线,影响社会稳定。因为“校闹”的存在,学校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导致一些学校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甚至不敢正常批评教育学生,干扰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影响了良好教育生态的形成。“校闹”行为破坏法治底线,也不利于学生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的养成,影响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必须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明确责任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邓传淮表示,由于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充分有效的损害赔偿机制,造成少数家长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意见》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同时,《意见》强调第三方机构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规定各地可以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构建公正、便捷的处置机制。此外,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意见》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为避免政府领导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片面加重学校责任,《意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
公安建立机制依法处置“校闹”问题
《意见》明确了8类“校闹”行为:(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意见》特别强调,学校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学生正常参加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建立‘三及时一惩处’机制,依法处置‘校闹’问题。”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佐良表示,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包括:公安机关将及时排查整改涉校风险隐患,受理报警求助;及时控制事态,维持现场秩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依法惩处“校闹”行为。同时,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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