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5日讯近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环委办”)发布《青岛市镇(街)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管理办法(试行)》,将全市141个镇街环境空气质量的排名通报、约谈追责等管理事项纳入其中,以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自今年2月起,青岛市全面完成镇街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于今年3月开展了全市镇街空气自动站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两项主要污染物浓度的月度排名,并对排位前十名和后十名的镇街进行通报。
根据《办法》,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连续两个月进入后10名的镇街,所在区(市)政府应对其进行预警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约谈、问责:一是环境空气质量连续3个月排名后10名的镇街,由所在区(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对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对本阶段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源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经约谈仍未整改到位,由区(市)党委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调查,经调查确实存在不担当、不作为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问责。二是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连续3个月进入后10名的镇街数量达到3个及以上的区(市),市政府对相关区(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经约谈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市环委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启动问责调查,经调查确实存在不担当、不作为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问责。
市环委办将按照月度、年度对141个镇街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评价排名,形成青岛市镇街环境空气质量情况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记者徐美中通讯员王诺张韬代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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