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胜
今后,岛城的预付卡式消费有了“双保险”。8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青岛市预付费式消费合同范本》(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消费者可有7天无理由退卡的“犹豫期”,以及“商家改变使用规则未提前30日征得消费者同意可退卡”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青岛新闻网)
当前预付卡式消费因存在不少“霸王条款”,深遭消费者诟病,如,“余额不足不能消费”“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卡内余额作废”“一旦遗失不接受补办”……
早在2012年9月,商务部就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要求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前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对相关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按预收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商业银行存入存管资金,一旦违规,便可对企业形成约束。但由于只有管理办法,而没有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机制跟进,对“预付卡”式消费的管理一直处于“失管”状态,导致“乱象丛生”。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青岛市预付费式消费合同范本》(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消费者可有7天无理由退卡的“犹豫期”,这无疑是一种“消费保护”。可以说,给预付卡设“犹豫期”,既能给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又能防止一些无良商家“玩花样”“耍花招”。有了“犹豫期”,消费者一旦发现预付卡消费存有陷阱,可以及时享有“后悔权”而终止预付卡消费,无良商家的“霸王条款”难以“欺行霸市”。
当然,消费者享有“犹豫期”并非就“万事大吉”,还需增强维权意识。如果消费者遭遇预付卡消费“陷阱”和“套路”,绝不能任凭“宰割”,应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预付卡”式消费大胆地说“不”,并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权,给自己的“预付卡”消费加设一把“安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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