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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 ”,购房者如何维权?

来源:青岛晚报 2019-07-09 06:25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

市民刘女士与丈夫崔先生于2014年向高新区某楼盘售楼处交纳认筹款2万元,认购该楼盘3号楼1单元1101号房源;房价原价为5032元/平方米,按照开发商优惠活动可享受93折;优惠价约为4680元/平方米。2015年10月,刘女士收到售楼处通知后及时交纳了购房首付款18万元,售楼处给刘女士开具了购房收据。

交过首付款后,刘女士一直没有接到办理网签的通知;2017年6月中旬,刘女士突然收到了开发商的催款通知书,要求他们在七天内到售楼处办理房屋相关手续。刘女士如约来到到售楼处时被告知,她必须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房款,逾期未交款将按涨价后价格执行。刘女士在约定期限内向售楼处交纳了购房尾款。但是,刘女士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楼处工作人员告知刘女士,其所购买的楼房已经涨价至7000多元/平方米,要按新房价补交房款,刘女士不同意涨价,坚持按照认筹时的购房定单约定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网签。为此,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刘女士多次向高新区有关部门反映。

2018年1月9日,刘女士获悉,她所购买的该处房产已经被开发商和售楼处“一房二卖”售卖给了第三人,并且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刘女士认为,开发商和售楼处工作人员在高新区房管部门尚未作出调查处理意见之前,擅自将她所购买的房产卖给第三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利益。刘女士认为,开发商收到买房人的购房款或者首付款后,应配合购房人办理相关的网签手续,否则应该按照违约处理。

【律师说法】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隋锡进表示,一房二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先后或同时签订两个以上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由于商品房交易行为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处理。

对于有效合同的当事人。只要合同有效的任何买受人都有权依据《合同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如果出卖人构成违约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房二卖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同时也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对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等。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隋锡进表示,刘女士遭遇的情况中,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给予刘女士相应赔偿。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李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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