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在促销活动中,虚构、夸大广告宣传内容,违法违规发布虚假广告,对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5起近年来因消费欺诈行为被查处的典型案例。5起典型案例中,有两起就涉及虚假广告的消费欺诈。记者采访了解到,涉及虚假广告的消费欺诈案例,在全国范围都频繁出现。消费者在花钱消费时应擦亮眼睛,要“不看广告看疗效”。
案例
普通食品“能保健”广告浮夸赔8万
程先生在一知名美妆购物网站上陆续购买了某品牌系列面膜56瓶,某品牌芦荟片125盒,某品牌酵素粉22盒和玛咖精片9盒,一共花了2.7万余元。随后,程先生发现这些产品的宣传用语都存在违法情况。例如,面膜相关网页上宣称“世界上最好的面膜、全球销量第一、口碑全球第一、客户忠实度全球第一”等;芦荟片称具有“润肠通便、美白养颜、排毒减脂、延缓衰老”等功效;酵素粉号称“纤体、通便、排毒、美肌”;玛咖精片则宣传具有“提升精力、补肾强精、增加精子活力、改善睡眠”等多种功效。
程先生认为,该网站对化妆品和普通食品进行一系列内容虚假、夸大功效的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网站退还货款2.7万余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8万余元。网站对程先生在其处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愿意协商处理。经法院调解,网站同意支付程先生3倍货款的赔偿金共计8万余元。
案例点评:
法院审理认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第9条列举了11项广告中不得出现的情形,其中明令不得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13条也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案例
医院发违法广告被罚21万元
2018年4月,李沧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新视界眼科医院检查发现,医院多处挂着写有“我们有全球最先进VisuMax全飞秒设备”等内容的广告锦旗,并且其官方网站还写有 “运用最成熟的技术……安全性最高”等内容。医院广告折页、网站上写有“德国蔡司VisuMax全飞秒临床合作单位”“美国Intralase飞秒激光技术培训基地”“美国威视VISX准分子激光技术培训中心”“瑞士STAAR高度近视眼内晶体植入手术临床推广基地”等内容。但医院方面却提供不出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医院挂出“老人复明榜”,贴有多位老年患者照片;网站上宣传103岁的患者杨某某治愈病例。
案例点评:
该眼科医院发布违法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参照《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做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作出罚款2194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
“原价”随口乱编赔偿三倍货款
原告方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络专卖店中购买了20盒某品牌化妆品,购物页面显示原价为每盒299元,促销折后价为每盒99元,原告实际支付货款共计1980元。随后,方某以商家虚构原价为由,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将商家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商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所宣称的“原价每盒299元”的价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原价”,因此法院确认商家在销售该化妆品时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判令方某向商家退货,商家退还给方某货款1980元,赔偿方某3倍于价格的钱款5940元,并承担诉讼费。
案例点评: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促销活动中,虚构原价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属于价格欺诈。关于“原价”的定义,国家法规中规定,“原价”为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的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案例
“仅此一天”天天搞虚假宣传被处罚
消费者刘先生在“天猫网”某网店花29.9元购买了一件正在搞“仅此一天”促销活动的窗帘,事后发现该窗帘的宣传页面连续数天使用了“仅此一天”的宣传用语,于是刘先生向绍兴市12315中心投诉。
经调查,发现该网店不仅连续使用“仅此一天”的促销宣传用语,且同一规格产品的促销价与平时售价相同。商家与消费者刘先生自行协商,补偿刘先生500元。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做出罚款3600元的处理。
案例点评:
该案中网店虚假广告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诚信原则,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启动“诉转案”,从而加大对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
承诺治愈率医院双倍赔医疗费
青岛某皮肤病医院刊登治疗牛皮癣广告,承诺“本院牛皮癣康复治疗中心,独家采用著名国医皮肤病专家研制的银屑敌胶囊和洁肤膏,对治疗牛皮癣及各种皮肤顽症,内外施治,2--3个疗程治愈,不复发。治愈率高达80%以上”。原告臧某根据广告承诺到该医院就诊,被确诊为“银屑病”,遵医嘱服用“银屑敌”胶囊等药品。服用3个疗程后无任何效果,且病情有所加重,所花药费共计为 4158.1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医疗费 8316.20元。
法院认为,臧某根据医院发布的信息,到该医院治疗疾病,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其花费4158.10元的医疗费,但最终并未达到被广告中宣传的疗效,医院应当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且其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中规定的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药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规定,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因此,臧某主张的双倍赔偿其医疗费请求理由正当,最终判决医院对其赔偿8316.20元。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基于医疗广告引发的药品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由于未能有效履行广告承诺而承担责任,同时,被告由于广告内容违法、药品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生产证明构成民事欺诈,而承担对消费者的双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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