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肖玲玲报道
本报6月18日讯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田明日前做客“在线问政”,针对网友提出的高温补贴的问题,他表示: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田明强调,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防暑降温费,员工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实名投诉或匿名举报,或到有管辖权的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匿名举报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青岛劳动保障监察局举报投诉电话0532-826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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