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王洪智通讯员尤志春何文婕吕佼
在第48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6月4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据悉,2017年至今,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063件。其中,生态环境案件173件,资源类案件890件。173件环境类案件中,刑事案件91件,民事案件17件,行政案件65件,其中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件。890件资源类案件中,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204件,农业、林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71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367件,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37件,相邻关系纠纷22件,排除妨害纠纷(限于资源类)26件,其他63件。
2018年以来,青岛两级法院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职能设置和审判队伍专门化建设,实行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其中,黄岛区人民法院成立综合审判庭和自然资源巡回审判庭,推行“三审合一”审判经验,完善自然资源利用管理体系。青岛法院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注重恢复性司法,对土地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及时督促破坏者修复被破坏土地,联合检察机关、国土部门等现场勘查、商讨修复方案;公开开庭审理青岛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由三名法官和四名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并首次邀请技术调查官出庭参加诉讼。在行政审判中深化府院联动,推进审前和解机制,充分考虑违法事实产生原因、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整改情况,今年以来已和解五起环境资源二审行政案件,为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营商法治环境。
青岛中院此次发布的10个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对刑事审判有所侧重,包括惩治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走私废物、非法采矿犯罪及行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等,较全面地反映了目前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特点。
[典型案例]
1、猎捕90只野鸟被判一年
【案情简介】2018年9月3日至10月16日期间,胡某某非法在野外采取鱼竿架网方法猎捕红胁绣眼鸟、黑尾蜡嘴雀、普通朱雀、金翅雀等野生鸟类。经鉴定,胡某某猎捕的90只鸟类全部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猎捕的90只鸟类价值合计人民币30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网捕方法狩猎野生鸟类,破坏动植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点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任何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制品的,也要进行处罚。本案中,胡某某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违反了国家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侵害了国家利益,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禁渔期非法捕捞,五人判刑
【案情简介】滕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五人分别系两渔船的船长、代理、大副。李某某、滕某某预谋在禁渔期内出海捕捞水产品。2017年6月份,两渔船出海捕捞水产品,同年6月16日,海警侦查人员在渔区将两渔船查获,并当场查获方式云鳚(俗称皮条鱼)约89220公斤(后经变卖,得款人民币1524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实现渔业资源的休养生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滕某某等五人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惩处。本案追究滕某某等五人刑事责任,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为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创造良好的生态法治环境。
3、模具公司乱排污水判刑+罚款
【案情简介】张某某经营的某压花模具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2016年5月起,将生产中产生的酸洗废水直接向外排放。经水样检测分析,厂区墙外排污口排放污水中总铬的浓度为96.4mg/L,镍、铜的浓度分别为25.5mg/L、127mg/L,严重污染环境。经专家意见认定涉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203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压花模具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某压花模具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系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某压花模具公司主动缴纳了所有应缴费用,确保环境修复资金到位,实现了该案公益诉讼的目的。通过本案,形成对环境污染者的警醒和震慑,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教育引导全社会承担起营造绿水青山的责任和义务。
4、机电公司擅自生产被罚
【案情简介】2017年4月27日,某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机电公司检查时,发现某机电公司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某环境保护局遂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某机电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某机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电公司主张某环境保护局作出涉案处罚程序违法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某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某机电公司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机电公司在未建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正式投入生产,对经营所产生的工业废料无配套处理措施,造成环境污染,某环境保护局对其处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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