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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生产假LV箱包牟利获刑被罚 法官点评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来源:青岛晚报 2019-05-01 07:01   https://www.yybnet.net/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优化营商环境,记者采访梳理典型案例,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数据

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增长明显

近年来,青岛两级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经济发展新常态,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完善司法保护体系,切实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强市、强省建设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2017年9月经最高法院批复,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成立,跨区域管辖山东半岛六市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实现了知识产权专门审判的历史性跨越。

记者从青岛中院了解到,2016-2018年,全市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975件,较前三年同比提升74.3%,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882件(占比98.4%),刑事案件80件,行政案件13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不断提升。山东半岛地区经济发展活跃,高科技企业众多,2017年9月30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跨区域技术类案件增幅明显。自法庭成立至2018年底,15个月共审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02件,同比提升447.3%,技术类案件集中审理优势已逐步凸显。

案例1:

商业秘密凝心血不劳而获终为“祸”

被告人姜某是甲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领取保密津贴。后姜某伙同被告人于某、孟某将获取该公司核心设备的涉密技术资料约定以120万元出卖、披露给乙公司,并帮助乙公司搭建新生产线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值评估,涉案技术商业秘密研发费用的评估价值为4000余万元、技术商业秘密对该公司造成的许可费损失费用为1900余万元。

法官说法: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本案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并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综合犯罪事实和情节,三被告人姜某、于某、孟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一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2:

注册商标莫混淆侵犯权利赔钱财

甲公司通过调查发现,乙经营部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白酒侵犯了其品牌商标权,要求乙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涉案侵权商品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似,易造成混淆,且鉴于甲公司及涉案商标在白酒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乙经营部又是专业销售商,应当知道其销售的涉案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却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乙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法官说法:在实践中,合法来源已成为商标侵权诉讼中最为常见的抗辩事由。而合法来源要求一是主观“不知道”;二是支付合理对价;三是出示正规购销合同、进货凭证、商业发票等。商业经营者尤其是专业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提高商标保护意识,诚信经营,以保障自身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案例3:

著作权属要明确不做违法“搬运工”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经其许可在主办的网站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六幅摄影作品,于是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2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元。该案中,乙公司以通过会员注册、准许会员上传相关产品信息的方式收取费用,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并对付费会员上传的产品进行维护、优化,该行为证明乙公司并非仅提供网络服务,其应当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材料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而乙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甲公司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00元。

法官说法:在网络和自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服务法律关系中应更加审慎注意自身的行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提供网络服务平台,以促进信息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4:

假冒商标非儿戏贪小失大不明智

方某等2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李某、唐某敏等人进行裁剪,通过高某建等5人批量生产带有“LOUISVUITTON”“MCM”“MICHAELKORS”“YSL”“FURLA”“MOSCHINO”等标识的箱包,并通过杨某龙生产带有上述标识的包装袋,后经被告人田某江等6人销售牟利,非法经营额人民币约2000万元。被告人方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方某等12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一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企业的生产经营者在经济交往中要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切勿因为侥幸心理“贪小失大”,反而得不偿失。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梁超通讯员宫伟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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