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众报青岛讯(通讯员杨臻)3月28日,青岛开发区交警三中队在漓江路与罗浮山路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15时11分许,执勤交警发现一辆皖N号牌的重型厢式货车沿漓江路由西向东行驶,因涉嫌违反禁令标志,民警遂将其拦下。随后民警检查驾驶员郭某的驾驶证与行驶证,并没有发现问题。而当民警要求其下车接受处罚时,从郭某身上散发出一股酒味,民警立即询问郭某是否饮酒,但郭某辩称是喝了藿香正气水。民警随即告知其可以到医院抽血检测。无奈之下,郭某只得承认其上午十点在饭店吃饭时喝了二两白酒。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9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后经调查,郭某所持驾驶证为B2证,其所驾驶皖N号重型厢式货车状态违法未处理,且属于营运车辆。
日前,郭某因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违反禁令标志被处以记3分、罚款5200元、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同时其驾驶证也被吊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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