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5日讯15日,青岛市发布了《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以国家和省、市落实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决策部署为指导,旨在通过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进一步明晰行业各方权利义务,为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推动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月15日至4月3日,征求意见期间,广大市民可登录青岛政务网、青岛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和青岛新闻网相关专栏查询征求意见稿内容,并通过官方指定网站、邮件等渠道反馈意见建议。
根据《通知》,此次规范经营关系的车辆范围为:车辆由个人出资、客运出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车辆所有者(以下称车主)具有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的既有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称车辆)。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明确车辆产权属车主,车主应当在公司化管理模式下依法从事营运活动,可自主选择企业,协商签订合同,车主也可按照规模、经营能力等条件依法成立企业。
车辆营运资格由车主无偿有期限使用,到期按条件重新配置。
《通知》明确,车辆产权属车主,企业应当主动会同车主申请将车辆行驶证所有人栏变更登记为车主名称。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应当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便捷办理。车主及第三人对车辆产权有争议的,争议当事人应当积极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总量调控,车辆营运资格有期限无偿使用。
车辆营运资格使用权属车主,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栏登记为企业,备注标明车辆营运资格由车主使用及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为该车辆剩余经营期限。营运资格使用期限内,车辆产权变更的,车辆营运资格使用权相应变更,应依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道路运输证,变更后使用期限为该车辆营运资格的剩余期限。
鼓励车主通过合股、入股、收购等方式成立法人企业,企业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自有50部以上具有营运资格的车辆时,可以申请经营许可。车辆产权变更后,车主可与原企业协商修订原管理服务合同,或解除原合同并重新签订新的合同。车主与原企业协商不一致无法签订合同的,可以选择其他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并签订合同。车主在营运资格使用期限内自主选择变更企业不得超过2次。车辆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变更。鼓励车主选择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不低于原企业的企业。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企业、车主平等协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相关费用、保险购买等事宜。(记者徐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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