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彦身份证号(370221196807306566):
我机关于2018年7月3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青城卫公罚字[2018]025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青城卫催告字[2019]005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城阳区支行(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23号),并履行下列义务到我机关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华城路三小区16号楼四楼法规科),并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城阳区支行(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23号),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所(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汇海路与海龙路东200米,联系电话:0532-66020152)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城阳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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