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信用让消费更放心”。近年来,我国消费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消费成为经济发展最强劲的推动力,基础性作用日渐突出。然而,消费领域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经营者信用缺失的现状依然有待改善。“信用让消费更放心”,是对消费领域信用体系的呼唤,也是对放心消费环境的期盼。而健全的法治则为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
背景
改善消费信用环境至关重要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消息,“信用让消费更放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一是呼吁加快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自律,尽快形成公正、科学、公开的信用评价体系,发挥信用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作用,从而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二是倡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完善诚信经营行为,虚心接受消费者评价意见,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监督权,用诚实守信打造品牌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认可。三是鼓励引导消费者依法主张自身权益,积极行使监督权,主动参与消费后评价,主动投诉、举报失信经营行为,同时呼吁形成重视、鼓励、保护消费者监督权的社会氛围,让消费者敢监督、愿监督、能监督,为实现消费市场良币驱逐劣币尽一份努力。四是发挥消协组织商品和服务监督职责作用,推动调查体验、比较试验等评价信息及消费者投诉信息与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的对接,助力建立消费领域信用体系。
2018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消费生产循环更加顺畅”“消费结构明显优化”“消费环境更加安全放心”的总体目标。其中指出“消费环境更加安全放心”是“消费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消费者维权机制不断健全,重要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建立,消费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显著提高。”《意见》明确将改善消费信用环境放在首位,凸显建设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对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弘扬
全市动员打造“城市信用名片”
改善消费信用环境仅是城市信用建设的一方面,关于诚信,从国家到省市,一直在努力践行。2018年10月8日,由中央宣传部主办、中央文明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起的“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活动在北京启动城市接力,各城市踊跃参与、积极响应。今年1月22日,青岛正式接棒全国“诚信建设万里行”活动。活动倡议全市人民进一步增强诚信意识、树立诚信观念、弘扬诚信文化,争做“信用青岛”的实践者和传播者。据了解,下一步,青岛将陆续召开信用体系培训会,举办青岛市信用建设成果展,开展诚信建设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活动;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和诚实守信典型,打造“城市信用名片”。青岛是首批全国文明城市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目前,已经建立了全方位的信用体系,归集多门类信用信息,编制了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政务、商务、社会、司法4大领域信用建设不断深入,守信激励的惠民便企应用全面铺开。
整治
19个重点领域严查失信问题
近期,青岛市召开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会,会议明确,青岛市将在19个重点领域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集中治理,集中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诚信缺失问题,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不断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19个开展专项治理的重点领域为: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治理;互联网虚假信息、造谣传谣专项治理;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失信行为专项治理;扶贫脱贫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无证行医、非法医疗问题专项治理;假药问题专项治理;拖欠工资问题专项治理;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治理;逃税骗税“假发票”问题专项治理;法院判决不执行问题专项治理;交通运输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论文造假、考试作弊专项治理;骗取保险问题专项治理;非法社会组织专项治理;慈善捐助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营业性演出市场虚假宣传及炒票问题专项治理;“假彩票”问题专项治理;开展假球黑哨、使用兴奋剂问题专项治理。
而在消费领域,2018年,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2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实施方案(2018—2020年)》,青岛市将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打造“放心消费在青岛”品牌,到2020年,努力把青岛建设成为全国最放心消费的城市之一。
案例
虚构原价欺诈消费者被判三倍价款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企业不讲信用,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2016年8月,原告荀某从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店铺购买指纹密码锁智能家用电子防盗门锁1套,价格为5560元。被告在促销该商品时,宣传页面中标示原价为12600元,销售价为5560元。原告查询涉案门锁历史价格走势发现:该商品近三个月日常销售价为5560元,有两次降价的记录。后原告又咨询销售客服人员,客服人员答复该商品的正常销售价格为5560元,没有过12600元的售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668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促销活动页面中宣传涉案商品原价为12600元,因促销而降价为5560元,而本案证据显示不存在原价12600元,被告有虚构原价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6680元。
办案法官介绍,一些商家为了促销商品,采取“虚构原价”等方式欺诈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以达到其牟取利益的目的。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被称作“价格欺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识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本案被告虚构涉案商品的原价,以此误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价格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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