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尹彦鑫通讯员曲海青栾心龙
记者从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青岛市从3月7日起开展城市环境“僵尸车”、地桩地锁及机动车道路违法停放集中整治行动。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医院、商圈、学校、景点等场所的违法停车、“僵尸车”、地桩地锁等情况,将每天确定专人对辖区道路实行视频巡检,逐路作出整治方案。
违法停车按道路处理
区分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的管理措施。主干道和重要的次干道,除停车泊位外,一律禁止停车。遇有妨碍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的,执勤民警接警后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通知车主驶离、进行处罚,或协助清障。
对未验收但实际通行社会车辆路段,属于道路范畴,对此类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道路,不具备道路通行条件,已经通行社会车辆的,由道路主管部门封闭道路,竣工验收前禁止通行社会车辆。倡导开展共享停车。
联系不到车主依法拖移
对辖区内“僵尸车”排查清理,要通过比对车辆相关信息,“一车一档”建立台账,根据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车辆(“僵尸车”)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措施。能联系上车主的,要求12小时内自行驶离,并在车辆左侧风挡玻璃上粘贴《限期驶离通知书》,如车辆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后拖移。对联系不到车主的车辆,依法拖移至专用停车场。在拖移车辆时,详细登记车辆信息,对拖移前、拖移后车辆进行照相(录像)取证,车辆进出停车场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对拼装、报废车辆,扣留车辆,予以收缴,依法强制报废;发现车辆涉嫌盗抢、赃物或其他违法犯罪的,扣留车辆,并及时做好登记,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理;对涉嫌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车辆,能够确认为假套牌、逾期未参加安全检验等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通过电话、信函、登报等方式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限期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及时向社会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设地桩不改正至少罚500元
根据《青岛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要求,发现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能确定当事人的,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对屡清屡设且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将通过固定证据,联合当地派出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主动联合街道办事处、周边单位、商铺落实门前三包制度,杜绝在门前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这些区域3月底前完成整改
1.市南区江西路区域(江西路青岛二中分校周边);
2.西海岸新区珠江路区域(如阿里山路与珠江路交界处);
3.李沧区湘潭路周边(如湾头馨苑小区AB区域中间道路);
4.市北区海岸路联城海岸三期小区附近无名小路;
5.崂山区海尔路(如海尔路与滁州路交界处);
6.城阳区长江路(如卓越蔚蓝群岛小区周边);
7.市北区台柳路(靠近清江华府小区附近);
8.市北区人民路周边(如人民路第三小学附近);
9.李沧区九水路附近(如恒星学院门口附近);
10.市北区杭州路(杭州路立交桥与孟庄路交界处);
11.金沙滩景区乱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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