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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反被拘?正义不会缺席 福州一起热门案件引关注 多部门多环节相扣实现公平正义

来源:青岛晚报 2019-02-27 06:44   https://www.yybnet.net/

近期,福州的“见义勇为被拘”案件引发社会关注。记者就此采访岛城一线办案民警和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刑事案件中公平正义的实现是多部门、多个环节紧密相扣的动态过程,仅仅指责某个部门在某个环节的做法,并不合适。案件的处理结果令人满意,是我国司法体制的胜利,也是所有相信法律的公民和执法者的胜利。

新闻背景

2018年12月,在福州工作的赵某在制止女邻居被李某入室侵害时,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反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今年2月,案件被报道后,受到全国舆论的关注。2月21日凌晨,警方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案情通报,21岁小伙赵某此前因踢破他人结肠,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已于2月19日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将视其病况采取相应法律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刑事拘留不是刑事处罚

这起案件中最令人难以接受的,莫过于一句顺口溜式的“概括”:见义勇为反被拘,强奸未遂打麻将。双方不同状态的强烈对比,的确很容易激起公众愤慨——对于强奸,不是有无限防卫权吗?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强奸是严重危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强奸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强奸既然是重罪,认定李某的行为是否涉嫌强奸,需要严格的证据。案发是去年12月下旬,到今年2月下旬公安机关发布通告,不难看出,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涉嫌强奸,也谈不上强奸未遂,不适用无限防卫权。但是,李某的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已被监视居住,公安机关还将视其病况采取其他措施。

回过头来看“见义勇为反被拘”,赵某是被刑事拘留而不是行政拘留,这意味着他没有受到治安处罚。不仅如此,刑事拘留更不是刑事处罚,只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时采取的一项必要强制措施。从警方发布的通告中不难看出,在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首先查明的是赵某和李某发生了厮打,李某的重伤和赵某的行为直接相关。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时将赵某刑事拘留,合法。

“合法”与“合情”难免矛盾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合法”和“合情”有时是有冲突的。首先,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有高度的概括性,这也意味着法律是对一种行为及其相应后果的抽象概括,它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而不是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让法律过分细致地指导每一个具体案件应该如何办理,不现实。其次,社会现实是运动的,但法律不可能时刻反映社会变化,有一定的滞后性,这是法治无法回避的代价。

几年前,我国发生了一起“代购抗癌药”案:一名患癌男子偶然了解到某国生产仿制抗癌药“格列卫”,药效几乎相同,但价格低廉,他开始服用仿制药,并于当年8月在病友群里分享了这一消息。随后,很多病友让他帮忙出国代购此药,人数达数千人。他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起诉到法院。按照我国法律,这些仿制抗癌药哪怕真的有疗效,但未取得中国进口药品的销售许可,会被认定为“假药”。但检察机关经过多方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后认为,他的行为保护了公民最大的权利——生命健康权,而且不属于经营,最终撤回了起诉。

“见义勇为被拘”和“代购抗癌药”两起案件,都显示出“合法”和“合情”的矛盾。但是,“合理”与“合情”的矛盾并不是“有你没我”的逻辑矛盾,而是一对辩证矛盾,二者的冲突实际上是矛盾推动发展的过程,会产生“真理越辩越明”的效果。

单独抨击某部门某环节不合适

回到“见义勇为被拘”一案上,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是一个多部门、多个环节紧密相扣的动态过程。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去证实犯罪;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的案件,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是否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刑事案件的办理从而实现公平正义,这也是一个司法制度上的设计。

“见义勇为被拘”案件中,检察机关第一次认定赵某涉嫌“故意伤害”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二次公安机关以赵某“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查机关虽然认定赵某的行为过当,但并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很好地履行了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也让大家认识到,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需要指出的是,刑事案件中公平正义的彰显,绝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功劳。不仅如此,更不能单独把某个部门,某个环节的行为拿出来做褒奖或者抨击——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制约,才能避免错误的发生。从这个角度上看,“见义勇为被拘”一案的最终结果令人满意,是我国司法体制的胜利,也是所有相信法律的公民和执法者的胜利。

“正当防卫”要保护但要有边界

司法体制和法律信仰的胜利是从宏观上来看的,从赵某个人来说,他毕竟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中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根据本案中检察院的判断,赵某的行为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见义勇为的正当防卫,一方面是超过了限度。对于前者,舆论和法律界普遍认为,教科书式的“正当防卫”是几乎不存在的,不能对“正当防卫”太苛责,这一点不容置疑。《刑法》上明文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社会需要浩然正气,司法机关鼓励并保护每一个公民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当然鼓励赵某的“见义勇为”。赵某的见义勇为行为被报道后,也得到了公众的高度认可,有热心人得知赵某刚做父亲,给他家中送去了牛奶和尿不湿,还有不少热心网友要给赵某发红包,以实际行动表示支持。但是,任何正义都必须有边界,否则再好的制度都会被人钻了空子,这也就是法律为什么会有“防卫过当”这一规定。如果没有边界,“正当防卫”行为很可能产生异化:有人可能因为偷拿了一个柿子而被打成重伤,甚至有人寻求“挑拨防卫”:一方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这一系列后果,显然是现代法治社会难以承受的。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刘卓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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