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潘立超
近日,市民王先生向半岛记者反映,他之前在李沧区米罗湾四期买了一套房子,根据购房合同约定2018年9月30日交房,当时条款上有一个90天的宽限期,但是已经过去四个多月了,依然没有交房,这让不少业主感到十分无奈。对此,米罗湾相关负责人称,2018年9月30日前已经完成单体验收就可以交房,但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整体验收后才能交房,并且业主们也签署了一个补充协议,房子由物业进行代收,根据合同约定,并不存在延期交房的问题。
何时能交房业主很忧愁
“购房合同说的是2018年9月30日交房,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没有交房,合同里面有个90天的延缓期,现在90天的延缓期也已经到了,房子也没交给我们,开发商一拖再拖,到底啥时候能入住……”王先生说起此事感到十分无奈,自己还得在外面继续租房。据王先生介绍,在2019年初,部分业主代表曾经与开发商沟通,当时说春节后还要进行钢筋、混凝土浇筑和装修,这样的话又要继续往后推了。通过王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记者看到,交房日期写的是房屋通过了单体竣工验收,2018年9月30日交房。如果甲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如期交房,则有90天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交房则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宽展期到了还不能交付乙方,则需要赔偿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王先生还告诉记者,买房时开发商还要求签了一个委托协议,委托一家物业公司代收房屋,将房屋转给一家公司进行装修,现在距离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已经过了4个多月,却一直没有交到业主的手里。
开发商:房子已由物业代收
有业主告诉记者,和开发商最新沟通的结果是,对方曾经口头承诺4月末交房。对此,记者采访了米罗湾相关负责人于经理,于经理表示,根据购房合同,单体验收之后就可以交房,在2018年9月底,开发商施工单位以及部分业主代表曾经一起协商过相关事宜,当时都把相关的情况进行了解释。另外,部分业主还公证了一份委托书,房子由物业代收,开发商已经把房子交给物业了,而物业代收房屋,相当于已经交房了,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方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口头承诺4月末交房的说法,于经理表示那是装修单位的说法,并不代表开发商。
针对该说法,也有业主质疑:“交房时间应该是交到业主手里的时间,而不是开发商把房子交出去的时间,业主们认为去年12月末就该交房,超过这个时间为延期交房。那份委托协议是买房的时候就签了,截止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现在截止时间已经过了,算不算是霸王条款?委托协议里后续的装修何时结束也没有规定,不知道有没有人来监督,如果后面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算谁的,业主们都不知道如何处理。”
13日下午,针对业主们的质疑,记者试图再次联系于经理,但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律师:委托协议业主有权终止
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的李冰律师表示,根据已有信息判断,补充协议或者说委托书是有效力的,但该公证委托可以撤销。根据《民法总则》第173条第二项规定,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终止。《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一般认为,委托书的撤销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可以单方撤销委托。即便是经过公证的委托,也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撤销委托。
李律师还表示,如果开发商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交房,现在房屋处于无法交付的状态,即便是作为受托人的物业公司,其事实上不能接收房屋,更不存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接收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可以撤销委托。目前业主想退房不太实际,建议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相关合理合法渠道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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