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潘立超报道
本报1月17日讯2018年9月19日,黄岛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诉严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黄岛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场宣判。民事公益起诉部分,黄岛区法院支持黄岛区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人支付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四被告人被判决共支付赔偿金17.3万元,并责令四被告人在全省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近日,黄岛区检察院检察官披露案件更多细节:主犯严某某的丈夫生前就销售“神奇喘咳散”,这种药在患有哮喘病的病人中间流传,尽管没有任何批准文号销量却不小。检察院调查发现,这种药里含有激素成分,短期效果明显却有严重的副作用。
本案主犯严某某本为黑龙江人,多年前改嫁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其丈夫徐某一直通过批发、零售等多种方式销售一种叫“神奇喘咳散”的治疗哮喘的“神药”。
2015年底,徐某去世前将“神奇喘咳散”的销售交给了严某某。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严某某销售给李某某该种假药1837包,通过其儿子黄某甲、女儿黄某乙微信收取李某某药款人民币29400元。李某某购买“神奇喘咳散”后,通过在市场摊位、办公室以及家里等多个地点销售给普通消费者1605包(扣押232包),销售金额人民币40125元。
王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又将从李某某处购买的“神奇喘咳散”及从他人处购买的假药“大补丸”销售给于某某等人,销售金额人民币2300元,于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将“大补丸”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人民币1600元。《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书》(青食药监稽函[2017]60号)认定,“神奇喘咳散”“大补丸”为假药。案发后经检验,该药含有激素药物成分,短期效果明显,但成分过量长期服用,会对身体造成难以逆转的伤害,对心脏伤害尤其大。
本案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严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于某某销售“神奇喘咳散”等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有期徒刑10个月、拘役4个月、拘役3个月,并被判处4000元至8.2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决后,四名被告人均服判,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惩罚性赔偿金已交付强制执行程序。
本案中,被告人严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于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无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照的情况下,李某某通过市场摊位等多个地点,王某某、于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方式进行宣传、销售,向不特定人群销售假药,而严某某明知李某某等人面向不特定人群进行销售,仍向李某某大量批发假药,被告人系销售假药的四层上下线关系,销售假药时间长、数量大,销售数量错综复杂。其行为均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也是青岛市检察系统办理的首起食品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赋予检察机关在环境与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此案,检察机关建议,市民要从正规渠道购买药品,不要从不明渠道购买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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