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于红靓报道
本报12月29日讯29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明确非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的有关通知》,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非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纳入本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管理。
根据通知,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管理集中封存的职工账户设立“集中封存户”。
单位申请办理时,单位经办人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到管理处办理。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网上营业厅的单位可通过网上营业厅办理。非在职职工申请办理时,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失业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失业证或“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处办理。其中“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当前缴费险种中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项状态为否的认定为非在职职工。
当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持相关办理要件到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所属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办理要件包括:填写完整、加盖转入单位预留印鉴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保单位名称需与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名称一致)。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
此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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