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于红靓报道
本报12月27日讯26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
根据通知,职工取得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按规定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账协议。
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职工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住金发〔20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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