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肖玲玲报道
本报12月26日讯近日,市人社局发文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青岛市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甘肃省陇南市、贵州省安顺市、河北省邢台市、山东省菏泽市(以下简称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
通知明确,对到青岛行政区域内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按照其在岗期限,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将就业补贴拨付到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需要注意的是,在岗期限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期限为准,在系统设置上,主要判断其养老或工伤保险上月缴费情况。另外,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及时为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和社会保障卡。
另外,通知指出,对到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在青岛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和就读技工院校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的初、高中毕业生,将按本人实际往返青岛与扶贫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费用,每年报销2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对到青岛行政区域内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其租房协议(合同)、租房期限、就业及在岛城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情况,每月将租房补贴拨付到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方面,通知明确,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
另外,通知还在国有企业定向招收、扶持自主创业、技能培训帮扶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切实保障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据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2018年11月21日以后来青就业、创业、培训的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也可享受本通知有关扶持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就业补贴、社保补贴、生活补助、租房补贴政策享受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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